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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: 李应建
时间: 2008-04-24 13:32:53
标题: 能依法追究法院责任吗
留言: 我前妻利用自己是生产队队长的便利于2005年7月做伪证[失踪],隐瞒共同财产。‘背地里’与我离婚两年后才告诉我。并把我净身出户。对于我前妻的伪证,法院未经调查和送达传票就采取公告,未经事实证据证明就认定无共同财产并判决离婚 ,现在我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在2007年4月12日起诉要求分割属于自己财产。我想问的是我的诉请和原判决相互矛盾吗,温江法院在原离婚案中的过失以及前妻做伪证,我能依法追究他们的责任吗,电话13008143949[李应建]
回复: 由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你们双方没有共同财产,因此,你要求分割共同财产,而再次向法院提起的诉讼,我们认为该诉讼与原判决是有一定矛盾的。另外,我们认为,你前妻在离婚案件中系案件的当事人,并不是证人,她在离婚案件中的陈述,不属于证人作证的性质。 以上意见供参考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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